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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情
生態環境部公開征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意見8月5日,為規范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起草了《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5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積極建言獻策。有關意見可書面反饋至生態環境部。
此管理辦法包含六個章節,分別是總則,起草,合法性審核,送審、決定與發布,發布后的監管,附則。
在總則中明確指出,該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為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的規定,由生態環境部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反復適用的文件。該文件的起草、評估、論證、合法性審核、決定、發布和后續監管等均可適用本辦法。
值得注意的是,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規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或者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六)涉及機構編制的事項。
第二章起草中規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司(辦、局、中心)應當對擬設立的有關政策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范圍進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政策社會風險評估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開展社會風險評估。此外,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起草司(辦、局、中心)應當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應對預案。
在合法性審核中,對擬由生態環境部印發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法規與標準司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二)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國務院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是否存在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等內容;
(四)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六)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是否存在違法規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內容;
(七)是否與生態環境部已有的規范性文件相協調、銜接;
(八)制定程序是否完整;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關于送審、決定與發布,起草司(辦、局、中心)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并將處理情況,連同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以及相關材料,一并提請部常務會議或者部長專題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審議通過后,由起草司(辦、局、中心)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報請部負責人簽批同意后通過生態環境部政府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或者中國環境報等途徑公開向社會發布。
文件發布后,法規與標準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情況通報。對立法機關、有關部門統一部署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法規與標準司負責組織統一清理;其他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司(辦、局、中心)負責。修改、廢止后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公開發布。
以上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實施后,原環境保護部 2016年5月19日發布的《環境保護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環辦政法〔2016〕52 號)將即刻廢止。 |